属文化界法人应按时提交年度总结报告

刊登日期: 13/09/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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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选民登记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已获确认属於文化界别的法人应最迟於每年九月最後一个工作日(今年即不迟於九月二十九日,星期五),将相关年度总结报告送交文化谘询委员会秘书处(澳门塔石广场文化局大楼—文化谘询委员会)。

按照该法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法人选民如未能在九月三十日或之前提交年度总结报告,并在随後的五年内再次欠交年度总结报告,其法人选民登记资格将在下一个选民登记册结束展示之日起被中止。

年度总结报告的表格及《提交报告须知》,可在文化局网页(www.icm.gov.mo)“文化界别法人确认办法/年度总结报告”专栏下载。如有垂询,可於办公时间致电二八三六六八六六与文化谘询委员会秘书处联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