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檔案法》公開諮詢11月15日開始

刊登日期: 13/11/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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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共行政當局的機關及部門、立法會、司法機關、行政公益法人和公共事業機構能對其檔案作出有效的管理、保存及利用,以及對具公共利益的私人檔案作妥善保存及利用,特區政府制定了《檔案法》的諮詢文本,本周五(11月15日)起由文化局展開為期30日的《檔案法》公開諮詢,讓社會各界人士瞭解《檔案法》的情況、發表意見及建議。

目前,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檔案制度是由10月31日第73/89/M號法令所規範。該法訂定了政府機構、公共行政當局機關,包括自治機構、市政署、公共企業及行政公益集體的檔案的甄選、保存、銷毀、移送和收藏等方面的規定;規範了私人檔案的分類和管理的構成要件、公共檔案的開放期限和轉錄程序,以及違法的處罰制度。自澳門特別行政區成立後,無論在政治體制、政府組織、經濟環境和社會狀況皆與上述法令制訂時有所不同,現行檔案制度中相當的內容已不合時宜。因此,有需要廢止第73/89/M號法令,並以適合澳門特別行政區現況及發展的新檔案法律制度取代之。

是次《檔案法》公開諮詢涉及以下六個方面的內容:1)加強公共檔案的管理;2)澳門檔案館在檔案制度中擔任的角色;3)加強私人檔案的保護及利用;4)違法處罰制度;5)公共檔案的查閱及6)公共檔案的轉錄。公開諮詢將由11月15日至12月14日進行,為期30天,期間將舉行兩場公眾諮詢會:首場諮詢會將於11月28日(星期四)上午10時至12時在公務人員培訓中心演講廳(地址:宋玉生廣場 336至 342號誠豐商業中心 7樓)舉行,對象為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公共部門及實體、立法會及司法機關,而第二場諮詢會將於11月29日(星期五)下午3時至5時在塔石廣場文化局大樓演講廳舉行,對象為行政公益法人、公共事業機構及市民大眾。兩場諮詢會均設有中葡即時傳譯。

市民可於11月15日起到塔石廣場文化局大樓、澳門檔案館和政府資訊中心索取《檔案法》的公開諮詢文件。同時,諮詢文件電子版也於同日上載至文化局及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入口網站。意見及建議可以親臨遞交或郵寄到文化局,亦可透過電郵﹙LArquivos@icm.gov.mo﹚或圖文傳真﹙2856 1495﹚發表。如有疑問,可於辦公時間內致電澳門檔案館2859 2919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