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檔案館

一、澳門檔案館具下列職權:

(一)協助制定澳門特別行政區檔案政策;

(二)研究、發展、完善檔案制度及措施;

(三)促進檔案的管理、保護和利用的技術發展;

(四)制定與檔案管理相關的指引;

(五)促進檔案的保管和移交;

(六)整理和著錄館藏的檔案文獻;

(七)完善用於檔案鑑定的方法、準則,並建立相關的機制;

(八)收集公共行政部門、立法機關、司法機關、行政公益法人以及其他公共事業機構所管有具歷史價值的檔案;

(九)徵集具歷史價值的私有檔案以及其他與澳門特別行政區有關的文獻;

(十)為對澳門特別行政區有價值的檔案及文獻編製指南、清單、目錄、索引;

(十一)應要求,就公共行政部門、立法機關、司法機關、行政公益法人以及其他公共事業機構所管有的檔案訂定保管期限,並對檔案銷毁和處置的建議,發表意見;

(十二)就保護已鑑定或正在鑑定的檔案,建議採取必要措施;

(十三)就具歷史價值的檔案文獻的轉讓,建議澳門特別行政區行使優先受讓權;

(十四)就任何可能危及檔案的行為,建議行政禁制;

(十五)推動口述歷史檔案的搜集和保存工作;

(十六)推動檔案文獻的研究、利用,促進文化傳播;

(十七)推動檔案專業知識培訓;

(十八)行使依法獲賦予的其他職權。

二、澳門檔案館由一名館長領導,檔案館受經監督文化範疇的司長批示核准並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內部規章規範。


澳門荷蘭園大馬路91-93號
電話:(853) 2859 2919
傳真:(853) 2856 14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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