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第52/2013號行政長官批示所訂的確認法人屬於文化界別的評審準則
第52/2013 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
權,並根據經第9/2008號法律修改以及第390/2008號行政長官
批示重新公佈全文的第12/2000號法律《選民登記法》第二十九
條第四款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核准以下確認法人屬於文化界別的評審準則:
(一)法人的宗旨及性質須與文化具直接相關性;
(二)法人機關的在職領導成員的選舉及向身份證明局登記的領導成員的數目,均應符合其章程的規定;
(三)每年法人須舉辦或參與最少三次符合其章程所載宗旨的文化活動;
(四)為首次確認界別,法人必須遞交一份實際會務概述和一份關於申請前連續三年所舉辦活動的報告;而為確認續期,除遞交有關概述外,還應遞交一份在申請前連續五年內曾舉辦活動的報告。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三年三月十九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