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第52/2013号行政长官批示所订的确认法人属於文化界别的评审准则
第52/2013 号行政长官批示
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赋予的职
权,并根据经第9/2008号法律修改以及第390/2008号行政长官
批示重新公布全文的第12/2000号法律《选民登记法》第二十九
条第四款规定,作出本批示。
一、核准以下确认法人属於文化界别的评审准则:
(一)法人的宗旨及性质须与文化具直接相关性;
(二)法人机关的在职领导成员的选举及向身份证明局登记的领导成员的数目,均应符合其章程的规定;
(三)每年法人须举办或参与最少三次符合其章程所载宗旨的文化活动;
(四)为首次确认界别,法人必须递交一份实际会务概述和一份关於申请前连续三年所举办活动的报告;而为确认续期,除递交有关概述外,还应递交一份在申请前连续五年内曾举办活动的报告。
二、本批示自公布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三年三月十九日
行政长官 崔世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