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博厅具下列职权:
(一)协助制定并执行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博物馆政策与发展规划,完善文博公共服务体系,推动规划、分享和利用文博资源;
(二)促进设立澳门特别行政区所有博物馆的协调和沟通机制,并推动馆际合作;
(三)统筹、规划、管理、维护、使用文化局辖下的文博场地及设施;
(四)统筹、协调附属博物馆的展览和宣传、推广活动;
(五)推动研究和推广本土历史、文化及风俗;
(六)推动传承本土传统文化以及其在现代、当代艺术领域的创新发展;
(七)发挥博物馆的教育功能,推动文博资源的普及和共享;
(八)促进博物馆陈设、保存、修复等专业的科技应用及博物馆范畴的人才培训;
(九)协调、开展澳门特别行政区博物馆与外地文博机构的合作和交流。
二、文博厅下设澳门博物馆、澳门艺术博物馆、视觉艺术发展处。
塔石广场塔石创意中心地库一层
电话:(853) 8988 4000
传真:(853) 2832 2127
Email: info.dm@icm.gov.mo
澳门博物馆
一、澳门博物馆具下列职权:
(一)负责博物馆各主题范畴的藏品的蒐集、取得、研究、编目、分类、保存、展览和传播;
(二)开展澳门历史研究,展示本土历史文化风俗,弘扬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多元文化特色;
(三)藉展览、研讨会、导赏等面向公众的活动开展博物馆教育;
(四)协助进行有关本土历史文化的教育推广、印刷品出版、影音资料制作、数位运用等范畴的文化活动。
二、澳门博物馆由一名相当於处长级的馆长领导。
澳门艺术博物馆
一、澳门艺术博物馆具下列职权:
(一)负责艺术品的研究、蒐集、典藏、修护、保存、展览、传播、以及将有关艺术品用於教育及社会服务用途;
(二)鼓励本土艺术创作,进行典藏研究,推广艺术教育,以及发挥其作为艺术资源中心的功能;
(三)定期举办面向公众的文化艺术展览及活动;
(四)调查和研究本地艺术史;
(五)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外地推动特展、论坛、研究、馆际交流、艺术行销和相关博物馆专业的谘询服务。
二、澳门艺术博物馆由一名相当於处长级的馆长领导。
视觉艺术发展处
视觉艺术发展处具下列职权:
(一)协助制定视觉艺术发展的策略及规划,执行和落实相关计划;
(二)为营造艺术氛围,开展和协助进行有关本土视觉艺术的文化活动;
(三)统筹、规划、管理、维护、利用文化局辖下的社区视觉艺术展览场地及设施;
(四)与其他公共及私人实体合作,筹划、组织、举办展览活动;
(五)推行社区艺术服务计划,活跃和扶持民间的文化艺术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