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演艺发展厅具下列职权:
(一)协助制定表演艺术发展政策;
(二)促进本地表演艺术的可持续发展;
(三)建议本地艺术管理人才的培育政策;
(四)规划并拓展多元化的表演艺术场地及艺术空间,以推动民间艺术发展;
(五)为本地表演艺术团体创设交流平台;
(六)协助公共部门及其他公共、私人实体筹备和举办文化表演活动。
二、演艺发展厅下设文娱活动处、演艺活动处及澳门文化中心。
澳门塔石广场文化局大楼
电话:(853) 8399 6699
传真:(853) 2836 6808
Email: webmaster@icm.gov.mo
文娱活动处
文娱活动处具下列职权:
(一)举办有助保存本土文化及民俗风情的活动;
(二)就城市节日、为市民生活增添文化色彩的庆典,推动和协助举办城市节庆、艺术文化活动;
(三)与其他公共部门合办和推动表演艺术活动。
演艺活动处
演艺活动处具下列职权:
(一)促进创建、活化表演艺术活动的场地及空间;
(二)鼓励艺文创作,开拓社区艺术空间;
(三)协助丰富展艺平台,推动社区艺术发展;
(四)致力推动艺文普及,发扬本地文化特色;
(五)促进本地艺文团体提升艺术管理人才水平的计划及活动;
(六)促进及辅助大型艺文活动的举办。
澳门文化中心
一、澳门文化中心具下列职权:
(一)统筹、规划、管理文化局辖下的演艺场地;
(二)负责举办戏剧、电影、舞蹈、音乐、歌剧及其他艺术文化表演;
(三)协调其他公共及私人实体於澳门文化中心举行的表演艺术活动。
二、上款(一)项所指场地的使用和经营,由经监督文化范畴的司长批示核准并公布於《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的专有规章规范。
三、澳门文化中心由一名相当於处长级的主任领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