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澳门演艺学院具下列职权:
(一)发掘和培养本地的表演艺术及相关人才;
(二)举办初中教育,舞蹈、音乐及戏剧范畴的职业技术高中教育,以及艺术方面的持续教育;
(三)建议所开办课程的整体或部分计划及大纲;
(四)设立与表演艺术相关的设施及团队组织;
(五)与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外地区的同类机构合作和交流;
(六)策划、鼓励并推广演艺学院师生参与的文艺活动。
二、澳门演艺学院下设音乐学校、舞蹈学校及戏剧学校。
三、澳门演艺学院由一名院长领导,学院受经监督文化范畴的司长批示核准并公布於《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的内部规章规范。
澳门演艺学院 / 音乐学校:澳门高士德大马路14-16号
舞蹈学校:澳门新口岸宋玉生广场335至341号获多利中心3楼
戏剧学校:澳门友谊大马路海景花园新安花园87号U
电话:
(853) 2857 1207澳门演艺学院 / 音乐学校
(853) 2875 0562舞蹈学校
(853) 2870 1588戏剧学校
传真:
(853) 2852 3483澳门演艺学院 / 音乐学校
(853) 2875 0568舞蹈学校
(853) 2870 1568戏剧学校
网址:
https://www.cons.gov.mo
Email: info.cm@icm.gov.m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