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共图书馆管理厅具下列职权:
(一)研究并执行澳门特别行政区公共图书馆的发展政策;
(二)综合管理文化局辖下澳门中央图书馆、公共图书馆及专门图书馆;
(三)促进图书馆专业的操作方法与科技发展的配合和推行相关应用;
(四)培训公共图书馆专业人才;
(五)制定公共图书馆馆藏图书文献的保存方案和开展相关活动;
(六)执行法定收藏制度;
(七)规划和管理国际标准书号编配;
(八)规划和管理出版物在区域与国际上的交换;
(九)制定公共图书馆各项服务发展计划;
(十)统筹和调动公共图书馆资源;
(十一)制定推广公众阅读计划;
(十二)策划并促进图书馆的馆际合作和交流。
二、公共图书馆管理厅下设图书资源发展处和读者服务及推广处。
三、公共图书馆的运作规定,由经监督文化范畴的司长批示核准并公布於《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的内部规章订定。
公共图书馆管理厅澳门岗顶前地3号
电话:(853) 2893 0077, 2837 7117, 2893 0966
传真:(853) 2831 4456
Email: Inf.BP@icm.gov.mo
图书资源发展处
图书资源发展处具下列职权:
(一)规划图书文献资源的开发和利用;
(二)组织和管理澳门文献资源及特藏文献资源;
(三)推动各种载体形式的图书及文献资源的采购、赠与、交换、徵集、编目、管理和维护;
(四)组织和统筹修复馆藏图书及文献;
(五)推动图书及文献资源的馆际合作。
读者服务及推广处
读者服务及推广处具下列职权:
(一)提供和推广澳门中央图书馆、公共图书馆及专门图书馆的读者服务;
(二)统筹澳门中央图书馆、公共图书馆及专门图书馆图书资源的典藏、维护和流通;
(三)推广公众阅读;
(四)负责文化局辖下公共图书馆的外展服务和管理义工服务;
(五)推动关於读者服务的馆际合作及相关领域的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