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遗产厅

一、文化遗产厅具下列职权:

(一)协助制定并执行保护文化遗产政策;

(二)行使第11/2013号法律《文化遗产保护法》赋予文化局的职权;

(三)策划并实施对具重要文化价值的财产进行研究、记录、拟订清单和评定等保护工作;

(四)确保保护动产、不动产及非物质文化遗产,并促进有关评定和拟订清单的工作;

(五)建议评定不动产和设定其缓冲区;

(六)建议评定动产,并有系统、适时地拟定动产及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清单;

(七)就地方的命名发表意见;

(八)就设置前往纪念物、具建筑艺术价值的楼宇、建筑群及场所的指示牌提出建议。

二、文化遗产厅下设文化遗产保护处和研究及计划处。


澳门美珊枝街5-7号
电话:(853) 2836 6866
传真:(853) 2836 6836
Email: webmaster@icm.gov.mo

 

文化遗产保护处

文化遗产保护处具下列职权:

(一)就被评定或待评定的不动产的修葺、保养和活化事宜,制定计划并实施工程;

(二)出现可能危及被评定或待评定的不动产的情况时,采取必要的保全措施或提出相关建议;

(三)巡视和查验被评定或待评定的不动产的安全状况;

(四)实施被评定或待评定的不动产的外观保养工程;

(五)实施、监督被评定或待评定的不动产的修复工程;

(六)负责文化局所管理具文化价值的不动产的对外开放工作;

(七)依法负责被评定的不动产的管理工作;

(八)依法保护被评定的动产。

 

研究及计划处

研究及计划处具下列职权:

(一)研究物质、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具文化价值的财产的价值;

(二)建议评定具文化价值的动产及不动产;

(三)拟订和更新澳门特别行政区的考古遗产清单及非物质文化遗产清单;

(四)就被评定、待评定或位於缓冲区的不动产的建筑工程及工作,发表意见;

(五)就发出涉及“澳门历史城区”、被评定的不动产和位於缓冲区的不动产的正式街道准线图及规划条件图,发表意见;

(六)就拆除具建筑艺术价值的楼宇及属组成建筑群、场所的不动产以及位於缓冲区的不动产,发表意见;

(七)就於纪念物上装置资讯性物品,在具建筑艺术价值的楼宇、建筑群、场所,以及位於缓冲区的不动产张贴或装置任何性质的物品,发表意见;

(八)就产生巨大影响的工程的计划,发表意见;

(九)制定“澳门历史城区”的保护及管理计划以及局部计划;

(十)制定文化遗产的保护计划以及被评定的不动产的修复和活化计划;

(十一)实施、促进、许可进行考古工作;

(十二)制定有关管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指引,并确保相关文化遗产的维护和管理;

(十三)宣传、推广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文化遗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