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门文化学会(现文化局)於一九八二年九月四日由第
43/82/M号法令设立,性质为公务法人,其目的在於藉展开中葡文化间的交流活动及在该区推广葡国语言文化以协助制定和执行本地区文化及学术研究政策。
一九八九年,澳门文化学会改组,其中文名称改为“澳门文化司署”(葡文名称未变),其组织章程由九月二十五日第
63/89/M号法令及五月十四日第
20/90/M号法令作出修改,以适应新的环境和发展。
经重组的澳门文化司署(现文化局)继续担负三重职能,即在所属领域进行规范、文艺培训及文化推广活动。
除历史档案馆和中央图书馆(原名澳门国立图书馆)外,又增设两个从属机构﹕演艺学院和视觉艺术学校(该校於一九九三年归入澳门理工学院)。
一九九四年十二月十九日,第
63/94/M号法令再次调整澳门文化司署(现文化局)之组织和行政架构,赋予该司署得以在文化领域发挥更大能量及运作能力的条件,并符合行政现代化和逐步公务员本地化的目标,从而更确切地适应过渡期的需求。
一九九八年七月二十日,经第
31/98/M号法令,将澳门博物馆纳入澳门文化司署(现文化局)组织架构内。
二零一零年三月二十九日,第
5/2010号行政法规,文化局设立文化创意产业促进厅,辅助及推动文化创意产业的发展。
二零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为配合澳门特区文化事业的发展,以及理顺公共行政架构职能的工作,据第
20/2015号行政法规,将原属民政总署文化职能、相关人员及设施并入文化局,并制订了《文化局的组织及运作》行政法规。文化局将由七厅五处五组三科改组成八厅十六处,合共二十四个部门。改组後,文化财产厅会改为文化遗产厅,下设文化遗产保护处和研究及计划处,其中文化遗产保护处会负责修葺、活化建筑文物;研究及计划处则会负责建议启动文物评定等。文化创意产业厅则新设文创规划及发展处,负责协助制定扶持文创产业发展的政策。本身属厅级的中央图书馆则改为公共图书馆管理厅,原有的两个组则整合成两个处级部门。此行政法规自二零一六年一月一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