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传播处

文化传播处具下列职权:

(一)执行各类文化政策的传播和宣传工作;

(二)推广文化局的形象;

(三)制定并执行文化局的传播策略,确定传播目标及途径,评估其成效;

(四)提出对文化推广工作的整体规划及执行方案;

(五)制定并执行文化局宣传品及影像整体推广计划;

(六)整合、规划、协调文化局各附属单位及从属机构的文化项目的对外宣传、推广和公关工作,促进文化局与传播媒体的关系;

(七)藉文化行销和宣传开发新市场;

(八)规划、组织、协调宣传文化局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外地举行的文化活动,并进行传播、推广、公关、演出票务等方面的统筹和协调工作;

(九)促进公共及私人实体参与文化方面的传播、推广工作;

(十)建立新闻发布机制,尤其举办新闻发布会;

(十一)协调各种形式的文物导赏推广工作;

(十二)提供公众接待服务,培训前线服务团队。


 

澳门塔石广场文化局大楼
电话:(853) 8399 6699
传真:(853) 2836 68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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