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界别法人确认办法(OLD)


评审准则

符合第52/2013号行政长官批示所订的确认法人属於文化界别的评审准则

 

 

第52/2013 号行政长官批示

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赋予的职

权,并根据经第9/2008号法律修改以及第390/2008号行政长官

批示重新公布全文的第12/2000号法律《选民登记法》第二十九

条第四款规定,作出本批示。

一、核准以下确认法人属於文化界别的评审准则:

(一)法人的宗旨及性质须与文化具直接相关性;

(二)法人机关的在职领导成员的选举及向身份证明局登记的领导成员的数目,均应符合其章程的规定;

(三)每年法人须举办或参与最少三次符合其章程所载宗旨的文化活动;

(四)为首次确认界别,法人必须递交一份实际会务概述和一份关於申请前连续三年所举办活动的报告;而为确认续期,除递交有关概述外,还应递交一份在申请前连续五年内曾举办活动的报告。

二、本批示自公布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三年三月十九日

行政长官 崔世安

年度总结报告

确认续期申请须知

文化界别法人确认续期 —— 申请须知

申请人须提交以下文件

  1. 基本资料
     
    • 1.1界别确认续期申请表(表格编号IC/CCC/renovacao_001)填妥後须加盖会章;
       
    • 1.2身份证明局签发的法人登记证明书及载有法人机关据位人名单( 最近三个月发出 );
       
    • 1.3法人代表有效的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副本(正反两面要清晰影在同一面A4纸上);
       
    • 1.4公布法人成立及修改章程的《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清晰影印本;
       
    • 1.5法人章程规定具权限的机关议决该法人作界别确认续期及为此而指定的代表的会议纪录副本。

       
  2. 法人认为对确认续期申请属必要的其他资料
     
    • 2.1会务概述,应包含申请前连续5年的会务概述 (表格编号IC/CCC/renovacao_ 003);
       
    • 2.2活动报告,应包含申请前连续5年的活动报告 (表格编号IC/CCC/renovacao_ 004);

      * 倘需补充上述资料,请填写〝界别确认续期—活动摘要表〞 (表格编号IC/CCC/renovacao_005);

       
  3. 界别确认续期 — 声明书(表格编号IC/CCC /renovacao_002

附注:

  1. 上述资料须直接送交至澳门塔石广场文化局大楼(塔石广场正门入口接待处)—— 文化谘询委员会。递交文件时须於信封面上注明【呈交:文化谘询委员会/文化界别申请确认续期】,不接受邮寄、传真或电邮方式提交;
  2. 申请者须出示会议纪录簿册以核对副本;
  3. 文化谘询委员会有权随时要求申请者提供有助证明上述会务概述及活动报告的其他资料;
  4. 有关确认续期由收到申请及所需文件齐备之日起进入审批程序;
  5. 〝界别确认续期 — 申请表〞及〝界别确认续期 — 声明书〞的日期以收到文件齐备之日起计;如有涂改,必须由法人代表简签作实。
  6. 法人代表需每页盖章及签名;
  7. 表格下载: https://www.icm.gov.mo/cn/CCCindex#ccc_renew
  8. 请於办公时间致电2836 6866向文化谘询委员会秘书处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