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遗产委员会


关於我们

根据第11/2013号法律《文化遗产保护法》第十六条 规定,设立文化遗产委员会,作为特区政府的谘询机构,负责就文化遗产保护事项发表意见,以促进对文化遗产的保护。按第4/2014号行政法规第二条规定,文化遗产委员会负责具职权依法就徵询其意见的事项发表意见;委员会尤其具职权根据《文法遗产保护法》的规定,就下列事项发表意见:

  1. 不动产及动产的评定建议;
  2. 具建筑艺术价值的楼宇或属组成建筑群、场所的不动产的拆除许可;
  3. 被评定或待评定的不动产的更改使用申请;
  4. 订定缓冲区;
  5. 被评定或待评定的不动产以及根据第11/2013号法律《文化遗产保护法》第二十九条(五)项规定所指明的位於缓冲区的不动产被出售,或以该等不动产作代物清偿时,澳门特别行政区行使取得的优先权;
  6. 产生巨大影响的公共或私人工程的规划条件图及工程计划;
  7. 取得或徵收被评定、待评定以及位於缓冲区且处於第11/2013号法律《文化遗产保护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所规定的状况的不动产;
  8. 适用《土地法》的制度,以国有土地的权利交换包括在建筑群、场所及缓冲区内的土地以及被评定或待评定的不动产;
  9. “澳门历史城区”的保护及管理计划或局部计划;
  10. 被评定或待评定的动产的永久出境;
  11. 发现考古物及考古遗迹励的给予及订定;
  12.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管理指引;
  13. 拟订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清单;
  14. 项目入选《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及除名;
  15. 识别和确认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
  16. 对保护具文化价值的不动产的工程提供财政或技术支援。

 
委员会尚具下列职权:

  1. 提出促进保护文化遗产的方案及建议;
  2. 通过委员会内部规章。
     

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第18/2019号行政法规, 修改第4/2014号行政法规《文化遗产委员会》,委员会由下列人士组成:社会文化司司长,由其担任主席;文化局局长,由其担任副主席;社会文化司司长办公室代表一名;法务局局长或其代表;土地工务运输局局长或其代表;市政署市政管理委员会主席或其代表;文化局代表一名;尤其在建筑、规划、历史,文化范畴的专家或学者,以及公认具能力的社会人士,人数最多十二名。主席可邀请其他部门代表、澳门特别行政区或外地的公共或私人实体的代表,以及对商讨事宜有认识或经验的人士列席委员会的会议,但该等人士无表决权。
 
成员名单        
主席 :社会文化司司长
副主席 :文化局局长
成员 :社会文化司司长办公室代表
成员 :法务局局长或其代表
成员 :土地工务局局长或其代表
成员 :市政署市政管理委员会主席或其代表
成员 :文化局代表
成员 :胡祖杰
成员 :莫志伟
成员 :何嘉慈

成员 :林翊捷
成员 :萧志泳
成员 :邢荣发
成员 :黄中原
成员 :杨开荆
成员 :Maria José do Carmo de Freitas
成员 :陆南德
成员 :黄婉妍
成员 :António Rossano de Jesus Monteiro